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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46:30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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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93号




关于《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告>(中核清原[2003]24号)收悉。在审评问题回答与两次审评对话产生工作单的基础上,你公司对应急预案进行了认真修订,并为确保修订的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开展了相应工作。通过2003年6月7日实施的运输现场综合应急演习初步验证,表明该运输活动的应急组织已具备相当的应急响应能力;与相关应急组织、应急支援力量的接口责任分工明确;该应急预案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我局认为,经审评修订后的《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合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的实际情况。鉴此,我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审评的《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请你公司按照应急预案中的承诺,认真实施。

  此外,你公司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乏燃料正式启运前,按照审评意见修订应急预案;落实运输途中应急支援力量,并组织培训,确保应急支援的有效性;完成通信系统(包括数据传输系统)的调试。

  二、2003年12月31日前,根据应急预案,修订补充应急实施程序。

  三、落实应急演习监督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其他改进意见。

  

  附件:《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演习监督评价报告》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

  主 题 词:核安全 乏燃料 运输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单位:国防科工委系统二司、中核集团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四0四厂、广东核安全监督站、四川核安全监督站、广东省环保局、湖南省环保局、湖北省环保局、河南省环保局、陕西省环保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甘肃省环保局

  

  附件:《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演习监督评价报告》

  监督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营运单位: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监督日期:2003年6月7日

  现场检查人员:

  兰自勇 国家核安全局 调研员

  马成辉 国家核安全局 副处长

  张永辉 环保总局四川核安全监督站 副主任

  王新中 甘肃省环保局 副局长

  白书明 甘肃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总工

  肖 铮 甘肃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站长助理

  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应急指挥部检查人员:

  张志刚 国家核安全局 副处长

  岳会国 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 高工
  一、监督目的


  验证乏燃料公路运输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验证乏燃料公路运输应急响应组织职责分工的落实情况;

  检验清原公司应急组织内、外部接口的协调;

  验证各岗位响应行动与总体协同响应水平的能力;

  验证应急响应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实际响应能力;

  检验应急设施设备、通信系统的可用性。

  二、监督依据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D002/0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HAD002/0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三、演习基本情况

  【场景设计】乏燃料运输车队在312国道嘉峪关段自东向西行驶。乏燃料货车左侧对面驶来的一辆货车突然失控,越过国道中线冲向乏燃料货车。为躲避失控货车,乏燃料货车被迫急速右转,滑下低于公路路面1.5米的地面,造成乏燃料货车车辆整体翻倾、副驾驶左臂骨折并外伤,事故车辆油箱盖损坏,油料外溢并造成小面积火灾。

  【应急演习】 2003年6月7日上午9时,在312国道嘉峪关西2990路标附近公路桥南侧,由乏燃料运输车队队长(即现场应急指挥)宣布公路运输现场进入应急状态。9时06分车队队长报告北京清原公司应急指挥部,9点10分应急指挥部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应急中心的事故初始报告。9点14分总指挥下达了再进一步进行辐射监测等指令,9点31分总指挥同意现场终止应急状态。车队于9点35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的响应过程可以通过海事卫星通信系统与GPS系统在指挥部会议室进行观察。

  四、应急演习的评价意见

  中核清原公司与中远公司为此次应急演习做了认真准备,预先编制了场景设计,并组织各个岗位的应急人员进行了多次单项预演。参加这次演习的工作人员态度认真,现场各响应组都能按照及时启动、责任明确,保卫消防、通信联络、紧急抢修和辐射防护及救护各专业组到位及时;现场应急指挥(车队队长)指挥有序,采用步话机,保证现场有效、及时联络协调;应急设施设备与通信系统基本满足要求;指挥部能综合有关方面情况,内外部接口比较顺畅。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了总结,体现了管理层对应急工作的重视。

  通过演习验证了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实施程序基本满足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处理要求。 通过演习,增强了清原公司特别是运输车队人员的应急意识,熟悉了应急预案与应急实施程序,加强了与相关应急组织的协调响应能力,达到了演习预期的目的。

  应当指出,车队人员克服了非典期间执行试运任务的特殊困难,不顾疲劳,是在比较艰苦的条件下,完成这次应急演习的。

  五、存在问题

  虽然整个应急演习时间较短,仍然发现了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具体问题,主要有:

  1. 清原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部分演习未能逐项按场景设计与应急响应行动表进行;某些响应行动被压缩,以致总部的应急指挥中心难以及时响应。应急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人员不足,技术支持力量有待加强,决策过程反映不够。如演习中应急指挥部没有对现场的交通状况进行具体了解。

  2. 关于现场警戒区与辐射防护封闭区的确定问题。警戒区与辐射防护封闭区相关,但性质不同。假想事故发生后100米警戒控制区的建立是有效的,包括警戒区边界的标识和人员控制;但必须通过严格的辐射监测确定辐射防护封闭区这一重要步骤未能明确反映在场景设计中。虽然场景设计从“潜在辐射事故” 最终确认为非辐射事故,响应行动总体上是合理的,但确认事故性质的决策过程必须明确地体现在场景设计和响应行动中。

  3. 使用海事卫星通信系统和GPS系统,运输车队与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通信联络基本畅通。但卫星通信的可靠性应予保证。演习中只实现了单向信息传输,未能充分发挥通信设备的功能;提供决策的重要数据传输,不能仅靠口头报告,应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现场紧急医疗救治问题。发生运输事故时,按国际、国内惯例,对人员的抢救应给予第一优先处置。在地方急救支援到达之前,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处置十分重要;同时还应注意与地方急救支援的接口,以便及时、安全、顺利地把伤员转送到医院抢救。

  5. 某些响应行动还不够真实,表演色彩较浓。如:在准备现场消防演习的火源时,就把灭火器准备好以便演习时使用;又如,指挥部要求对设备进行第二次检查,车队并没有实施等,救援单位的消防演习中,也有类似情况。
  六、改进意见


  1.加强应急指挥部的职能演练,落实技术支援力量;

  2.应明确现场警戒区与辐射防护封闭区的不同性质。现场警戒区建立之后,必须通过严格的辐射监测确定辐射防护封闭区。这个重要步骤应反映在现场辐射监测程序的实施与指挥部决策过程中。

  3.演习中只实现了单向信息传输,未能充分发挥通信设备的功能;提供决策的重要数据传输,不能仅靠口头报告。应确保数据传输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卫星通信受到限制的地域,应有可靠替代通信手段以保证通信畅通。

  4.应加强与外部应急组织的接口协调,进一步落实应急支援力量。包括:中核清原应急指挥部与中远应急指挥部的联系、与四0四厂的接口、沿途辐射应急支援力量的落实等。


  营运单位方参加乏燃料运输应急演习现场评价会议人员
  任海梁 中核集团核燃料部 处长


  苏广莉 中核集团核燃料部 高工

  曲志敏 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总经理

  李晓清 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运输部经理

  姜扶英 中核清原环境工程公司 运输车队长

  欧 红 清原环境工程公司西北处置厂 高工

  杨艳军 清原环境工程公司西北处置厂 工程师

  韩东海 清原环境工程公司西北处置厂 工程师

  徐向军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工程师

  袁 震 北大青鸟公司 工程师

  姚守忠 国营四零四厂 副厂长

  张炳智 甘肃矿区环保局 局长

  邓 磊 甘肃矿区公安局 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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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办发[2007]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我市的龙头景区和旅游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骑楼城管理是指本市骑楼城内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容貌及停放、园林绿化、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骑楼城以下主要街道:桂江一、二路、中山路、南环路、和平路、民主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桂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大东上、下路。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需要调整骑楼城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四条 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万秀区政府以及市建设与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助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骑楼城街道、人行道严禁擅自摆设摊点,临街商场、商店、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摆卖物品、作业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骑楼城主干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区域等范围内不得摆设摊点,也不得尾随兜售商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范围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八条 在骑楼城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骑楼城的市政设施完好,督促有关管理部门每天定期检查,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更换或补设。  
第十条 骑楼城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及管线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骑楼城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引导标识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向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入骑楼城排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驳、移动、改建骑楼城公共排水设施。

第四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骑楼城内临街建筑物应当按市政府要求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第十四条 在骑楼城临街建筑物内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的,须符合市工商、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经营: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第十五条 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及其他经营设施摆设出店外,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5米,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广告等宣传品。在骑楼城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必须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设计和制作。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的,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骑楼城街道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骑楼城内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旅游厕所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二十三条 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骑楼城主要街道每隔2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  
(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  
(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街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共场所烧烤、焚香、生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车辆容貌及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骑楼城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以及马车、牛车等一律不得在骑楼城街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 在骑楼城街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泊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八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骑楼城行道树排列整齐,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无缺株,无病虫害。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骑楼城绿地内堆放物品、排放污水或倾倒废弃物;严禁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

第九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骑楼城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骑楼城内养犬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 骑楼城居民在公共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在骑楼城人行通道(骑楼)聚众占道玩乐棋、牌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设与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盗窃及非法收购各类骑楼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2〕67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有关部门: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15日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特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基层基础,实行整体推进,确保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评估依据和原则
  (一)分类指导,分线考核评估。全市根据分类分别设置考核评估指标,由各县(市、区)自行申报,按责任书签订的工作分类进行考核评估,其中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际目标考核,对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工作评估。
  (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各地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更好地形成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
  (三)年终检查与评时暗访相结合。根据不同考核指标的评估内容,实行年终考核和平时暗访相结合,以年终考核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
  (四)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市计生委以书面形式反馈。
  三、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
  (一)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均为7项,考核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指标内容为出生人数、计划生育率、统计误差率、性别比、依法行政、经费投入和综合决策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考核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达标。
  (二)工作评估按责任书分类要求的具体内容,主要评估群众对计划生育部门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见附件二)。
  四、考核评估方法和形式
  (一)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执行结果和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工作实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分别对党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分线反馈)。
  (二)年终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在每个县(市、区)按不同工作水平抽查若干乡镇和村;平时暗访由市计生委组织,在每个县(市、区)抽若干个村,实行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分别实行百分制,其中年终考核、评估分别占80%,平时暗访占20%。
  五、奖惩措施
  (一)根据考核实绩,设立优胜奖、进步奖、创新奖、达标奖。
  优胜奖:主要指标及工作水平处于全市计划生育领先水平的县(市、区)。
  进步奖:主要指标进步幅度大,工作水平提高显著的县(市、区)。
  创新奖:在某项重点、难点工作上有突破和创新,并对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有指导和促进作用的县(市、区)。
  达标奖:考核结果达到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及工作要求的县(市、区)。
  奖项可以空缺,但不重复。
  (二)以下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下列5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考核不达标,即视为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1、出生人数:以下达的计划为准。
  2、计划生育率:以年终考核结合平时暗访综合推算。
  3、统计误差率:以出生统计、计划生育率、出生性别比和初婚漏报4个方面的误差率分别乘以不同的权重之和来确定。
  4、依法行政:是指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无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无对未婚女青年有组织进行集体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计划生育学习班等情况的发生。如发生其中一项,则该项指标不达标。
  5、经费投入:是指县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7元以上。

  附件一:
  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备 注

出生人数
控制在计划指标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并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计划生育率%
要求一类县达97%能上能下,二类县达94%以上,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并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外来人口计划外生育列入此项考核,对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或经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后6个月内的计划外生育的,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统计误差率%
要求一类县控制在2%以内,二类县控制在2.5%以内,控制在指标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以检查、举报核实的结果推算。


性别比
要求按金华市委办〔2002〕5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以检查、举报核实的结果推算。


依法行政
均无因违反“七个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实地检查结合平时检查及信访调查。


经费投入
(1)县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7元以上(不含预算外资金及计划外生育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的专项资金)。(2)计划生育收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综合决策
(1)政府或部门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户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的政策。(2)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加强对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3)执行“一票否决”制。(4)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5)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二:
  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分类别评估具体内容

  一、一类县(市、区)评估内容
  (一)生育全过程管理
  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99%以上。要求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出生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的通知》(市委办〔2002〕52号)精神,做到安排生育的对象,落实每3个月一次的孕情监测与孕情跟踪制度。
  (二)宣传教育
  1、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
  2、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对象80%以上得到随访服务,要有完善的随访登记制度。
  2、70%以上已婚育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并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
  3、已婚育龄妇女当年人流引产率小于2%,基本杜绝大月份引产。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做到房子、设备、人员三落实。
  (四)计算机信息及统计管理
  1、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县、乡两级配备计算机专兼职人员,技术操作符合要求,今年要有50%以上乡镇脱离手工报表。
  2、统计资料要完整及时的整理归档,村级报告单填写完整、规范。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对80%以上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对外出人口发证率达到85%以上,并有联系制度。
  (六)依法管理
  1、杜绝因计划生育致残、致伤、致死的恶性案件及组织未婚女青年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
  2、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
  3、规范经费的征收及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监督",并及时足额上交市计生委财政专户,取消保证金、押金,无搭车乱收费、乱罚款情况。
  (七)村级民主管理
  1、70%以上的村实行村级民主管理。
  2、村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报酬落实。
  (八)计生协会
  1、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
  2、村(居)协会整建面达到85%以上。
  3、出台会员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三生"服务活动。
  (九)群众满意程度
  以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
  二、二类县(市、区)评估内容
  (一)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99%以上。要求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的通知》(市委办〔2002〕52号)精神,做到安排生育的对象,落实每3个月一次的孕情监测与孕情跟踪制度。
  (二)宣传教育
  1、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
  2、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对象70%以上得到随访服务,建立完善的随访登记制度。
  2、3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并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
  3、综合节育率在85%以上。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做到房子、设备、人员三落实。
  (四)计算机信息及统计管理
  1、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县、乡两级配备计算机专兼职人员,技术操作符合要求,今年要有50%以上乡镇脱离手工报表。
  2、统计资料要完整及时的整理归档,村级报告单填写完整、规范。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对80%以上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对外出人口发证率达85%以上,并有联系制度。
  (六)依法管理
  1、杜绝因计划生育致残、致伤、致死的恶性案件及组织未婚女青年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
  2、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
  3、规范经费的征收及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监督",并及时足额上交市计生委财政专户,取消保证金、押金,无搭车乱收费、乱罚款情况。
  (七)村级民主管理
  1、70%以上的村实行村级民主管理。
  2、村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报酬落实。
  (八)计生协会
  1、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
  2、村(居)协会整建面达到85%以上。
  3、出台会员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三生"服务活动。
  (九)群众满意程度
  以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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