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03:25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武合讲


山东菏泽学院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30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我国颁布《种子法》已四年之久。作者曾在《中国种业》2003.12期发表《论种子损害赔偿责任》一文,对《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分别报道的某省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可得利益损失934315.20元和购种价款285766元提出质疑。今年8月18日,《人民法院报》又在第一版报道了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判决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因劣质稻种赔偿陈光雨等245户农民减产损失509496元、购买稻种款89425元及其他损失6873.50元,共计526369.50元的案例。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一再报道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使用者既赔偿减产损失又赔偿购种价款及其他费用,使种子使用者在获得大丰收的同时又收回属于生产成本的购种价款及其他费用,获得不当得利。由此可见,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仍有讨论的必要。
1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
1.1假种子的范围。
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1.1.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即F²)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实践中,将以不能做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杂交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容易理解;将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擅自引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人们不好接受。《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1.1.1.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1.1.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
1.2劣种子的范围。
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劣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2.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即法定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4.1.2.3.4.5、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7.1.2、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16715.1.2.3.4.5。质量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劣种子。
1.2.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1.2.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1.2.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2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
2.1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的赔偿范围。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是指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选择适宜的环境条件播种,采取良好的栽培措施进行田间管理,农作物在发芽出苗期和苗期以及整个营养生长阶段的生长、发育都正常,仅仅由于生殖生长阶段出现异常,导致农作物没有收获。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种子经营者应当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依据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该作物当年的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按所在乡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杂交种则应该按该乡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常规种则应按该乡作物常规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该作物收获物的单价以县物价局公布的价格为依据。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为: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由于绝产时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为零,所以其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
农业大丰收是种子使用者所追求的可得利益。种子使用者支付购种价款自种子经营者处购买种子,付出人工、肥料、农药等费用,实施种植和管理农作物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农业大丰收。农业大丰收是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种植和进行田间管理的预期利益。种子使用者支付的购种价款、人工、肥料、农药等费用,是为获得农业大丰收必须付出的生产成本,不是种子使用者追求的预期利益。种子经营者赔偿了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种子使用者获得大丰收的目的即已实现,种子使用者业已没有了损失,再判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购种价款和其他费用,造成种子使用者得到意外的收入,获得不当得利;致使种子经营者遭受出售种子时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这样的判决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赔偿损失的限制赔偿原则,又违反了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2.2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的赔偿范围。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是因为种子的净度不合格,导致缺苗断垄或杂草层生造成减产;也可以是因为种子的发芽率、含水量不合格,导致缺苗断垄甚至被迫改种其他作物而贻误农时造成减产;还可以是种子的纯度不合格,导致农作物群体内各个体间不一致造成减产;又可以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导致减产等等。因此导致补种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是正常农作物的产值与补种农作物的产值之差。导致改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情况比较复杂,分述如下:
2.2.1改种不同作物种类的赔偿范围。
因改种而贻误农时的,赔偿范围是因贻误农时所损失的季节效益。
2.2.1.1因秋播越冬作物(如冬小麦)的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春播作物(棉花或者玉米)的,其赔偿范围是越冬作物与春播作物之间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正常生长发育的越冬作物的产值+收获正常生长发育的越冬作物后种植的夏播作物的产值)-春播作物的产值。
2.2.1.2因春播作物(如春棉花)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夏播作物(如夏玉米)的,其赔偿范围可以用两种方法计算,一种是赔偿一季越冬作物的产值(如在上年秋播时未种越冬作物预留空闲地准备播种春播作物,播种的春播作物因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夏播作物的,就应赔偿一季越冬作物的产值);另一种是赔偿春播作物的产值与夏播作物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春播作物的产值-夏播作物的产值。
2.2.1.3因夏播玉米种子质量低劣被迫改种秋播作物的,其赔偿范围是夏播作物与秋播作物之间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夏播作物的产值-秋播作物的产值。
2.2.2改种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赔偿范围,是不同品种之间的产值之差。
2.2.3应补种未补种或者应改种未改种的赔偿范围。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缺苗断垄,应当补种且能够补种,或者应当改种且能够改种,种子使用者未补种或者未改种的,种子经营者的赔偿范围,是种子质量合格的产值与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缺苗断垄后及时采取了补种或者改种的之间的产值之差。对因种子使用者的过错未补种或者改种造成扩大的损失,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3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 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的;或者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未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和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造成转基因漂移危害的,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因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4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对上述内容未加注和标注,致使种子使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作者:武合讲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学院教师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菏泽家具市场三层 邮编:274000 电话:05305580148、13605306590
Email:wuhejianglawyer@yahoo.com.cn hejiang1954@yahoo.com.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政发〔2008〕6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一日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永定、武陵源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拆迁管理及其补偿标准按照《张家界市征地补偿标准》(张政发〔2001〕13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发〔2005〕38号)、《张家界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张政办发〔2007〕6号)和《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执行。本暂行规定第六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安置方案。具体工作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人均耕地在0.25亩以上,征收其集体土地及实施其房屋拆迁的,实行集中留用生产和居住安置用地(以下简称“两安用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不再进行宅基地安置。

第五条 “两安用地”的核定与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两安用地”指标按安置人员人均50㎡的标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一次性核定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市人民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分批供地。

(二)“两安用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坚持“五高四化”(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和规模化、集约化、园林化、社区化)的建设要求。

(三)在“两安用地”上从事建设,需按法定程序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后,再采取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用地报批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应当依法缴纳。根据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按程序将“两安用地”进入市场经营,所获收益用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活保障和安置房购置补贴。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人均耕地在0.25亩以下,征收其集体土地及实施其房屋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执行,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安排宅基地。

第七条 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建筑的合法性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会同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八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由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 尚有集体土地的居委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谷米娜


摘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增强证券市场和高级管理人才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报酬总体水平偏低、股权激励力度不足,因而对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充分披露未予以足够的重视,美国1992年高管人员报酬披露规则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报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信息披露 报酬汇总表 薪酬委员会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不公平现象,也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的主要交流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信息披露是整体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报酬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和高级管理人才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价飞速上升以及股票期权计划等长期激励机制的引入,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水平急剧增长,虽然在美国安然、世通公司引发的公司信用危机中,股权激励受到置疑,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制度仍是迄今为止解决公司委托代理问题最好的制度创新之一。因此,强化管制和监督,强化市场力量在高管人员报酬问题中的作用非常重要,美国新近出台了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一系列加强监管的举措,但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10月15日颁布的高管人员报酬披露规则,要求用报酬汇总表等图表方式简明、详尽的说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安排,对我国报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仍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高管人员报酬披露的意义
首先,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巨型公众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单个股东缺乏公司经营的兴趣、知识及经验,而且竞争激烈、复杂多变的市场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必须迅速灵活反应,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董事会享有广泛的独立处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以保证现代商事交易的快速和确定。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动力而产生“偷懒”(shirk)现象,也可能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滥用职权,因此,为充分发挥高管人员的能动性,公司必需设计具有激励性、竞争性的报酬计划,同时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是,高管人员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操作报酬计划的安排侵吞公司利益,加强报酬信息的充分披露则会防止高管人员的不当行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以努力提升公司业绩为目标,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和长远发展服务。
其次,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股东实施监督。虽然公司法和股东大会已经授予董事会广泛的权利,但股东仍可以通过年度选举等手段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现最终的控制。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应该是对不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进行监督的最佳人选,而股东监督作用的发挥则取决于其所能知悉的信息数量的多少。要求对公司高管人员报酬信息进行详细披露,保证公司内各种激励方案的透明,一方面,可以使公司实际或潜在的被激励对象充分了解报酬计划,促进公司高层的合作和竞争,使报酬计划的激励作用得以发挥。更为重要的是,市场信息充足有助于公司的股东实施监督,使股东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信息,继而能够将公司的高管报酬与本公司的业绩及其他公司报酬水平作比较,从而增强股东监督高管报酬计划的积极性和实际监督的能力。
最后,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利于经理人市场的发展。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体现市场经济的双向选择原则,公司通常根据自身利益和市场原则选择经理人,经理人则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原则选择公司。让市场决定经理人的价值能够对代理成本起到抑制作用,增加对公司高管的竞争压力,而且也可以激励高管充分发挥自主积极性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才能,以提升自己的声誉和价值。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充分有体系的披露则有助于形成统一、可比的信息来对经理人进行评价,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水平确定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水平,或者选择性价比更高的高管人员,而如果高管报酬过高又会引起市场上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因此完善报酬信息披露制度对经理人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美国1992年高管人员报酬披露规则
1992年10月15日,SEC颁布了新的高管人员报酬披露规则1,该规则基本采纳了6月提交的规则提案2建议的方法,通过要求公司披露一系列特定年度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的图表,取代旧规则下的叙述性说明(narrative description),从而使高管人员报酬相关信息更加简明、扼要并易于理解。SEC认为新规则的目的为“加强市场力量在高管人员报酬方面发挥的作用,向股东提供更易于理解并与代理投票和投资决策更为相关的信息,使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对报酬决定表达他们的观点3”。新规则适用于代理陈述(Proxy Statement)、定期报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备案、1933年证券法下的注册陈述(Registration Statement)。
(一) 1992年报酬披露规则的背景
原有的报酬披露要求规则是八十年代制定的,经过约十年的发展,到1992年许多相关因素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长期激励性报酬的广泛利用
传统的年薪加奖金式的报酬往往只与公司当前或以往的业绩挂钩,容易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为了激励经营者为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服务,各种激励性的报酬计划应运而生。据调查,在1991年被调查的50家公司中,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总报酬计划的33%,长期激励报酬占到了36%。而在1985年,基本工资占总报酬计划的52%,长期激励报酬仅占8%。股票期权是长期激励报酬计划的主要形式。长期激励性报酬的广泛利用使得符合原规则的披露已经不能反映公司主要的报酬信息,因为在原披露规则下,高管人员的报酬计算是不包括长期激励性报酬的,而公司可能支付给某一高管人员比其他人少的多的年薪和奖金,而授予其很大一部分长期激励,这样,该高管可能实际得到的报酬是公司最高的,而其报酬却不是必须披露的,因而披露的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报酬状况,可能会影响股东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判断。
2.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的增加
由于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越来越多,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越来越活跃,对股东之间的交流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断提高。“机构投资者”通常包括养老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银行管理的信托、基金会和捐赠基金。1955年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占23%,到1981年该百分比上升至38%,到1990年增加至53%4。机构投资者实力雄厚,持有的公司股份较多,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愿望和能力,因此,股东决议数量急剧增加,从1986年到1990年,关于高管人员报酬和津贴的股东决议从35个增加至110个5。1992年年度会议中,平6均约20.7%的参加投票的股份支持关于高管人员报酬的股东决议。
3.公众对高管人员过高报酬的日益关注
在1992年新披露规则颁布前的公众评论期间,SEC收到了约1200封抱怨高管人员报酬过高的信件。同时,《财富》、《商业周刊》、《华尔街日报》等传媒也发表了许多对以股东、雇员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为代价而给予高管人员远远超出其业绩的报酬的批评7。根据《福布斯》杂志1991年对800家大公司的报酬调查,首席执行官的平均年度总报酬为180万美元,报酬最高的前100名CEO的平均年度总报酬为450万美元8。《商业周刊》1991年对美国363家大型公司的前两名获得最高报酬的高管人员的年度总报酬进行了调查,726名高管人员中有394人报酬超过了100万美元,被调查的726名高管人员的平均年度总报酬为250万美元9。公众产生不满情绪的另外的重要原因是,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报酬的巨大差异,1980年,《商业周刊》中公布CEO的报酬约是普通职工的42倍,而到1991年,差异已经上升至104倍10。而且,正如SEC主席Richard Breeden所说“当今的报酬信息披露是令人费解的、但尊重法律的陈述”,公众普遍抱怨公司披露的报酬信息难以理解。
(二) 1992年报酬披露规则的内容
1992年报酬披露规则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要求将信息用图表的方法简明扼要的说明。规则最终要求披露的信息图表有七个,主要有披露公司过去三年CEO及除CEO外的前四位获得最高报酬高管人员的报酬汇总表;详细披露上述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图表;公司业绩表及薪酬委员会报告。
1、 报酬汇总表(Summary Compensation Table)
报酬汇总表是1992年报酬披露规则体系中最重要的图表,该表简明综述公司过去三年所有CEO及除CEO外的前四位获得最高报酬高管人员的报酬情况。主要内容有:(1)工资和奖金(Salary and Bonus);高管人员的年度基本工资和奖金的现金价值必须在报酬汇总表中专门披露,而不论其是否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2)其他年度报酬(Other Annual Compensation);主要包括额外补贴、税收补贴、限制性股票期权、SAR或推迟报酬计划的优惠、长期激励计划的优惠收入、股票市场价值与高管支付价值的差额等。额外补贴的数额超过5万美元或者超过其工资和奖金总额的10%时必须在汇总表中予以披露,其中数额占25%以上的具体补贴类型还要求详细披露其性质和价值。此外,规则要求披露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期权、SAR或推迟报酬计划的超出市场价值或者优惠价值,即要求披露超出市场利率的部分或优惠的股息部分来防止公司将报酬掩饰为非报酬利润或股息。如果利润率超过设定时有效的联邦长期利润率的120%的话,该利润率将被认为是超出市场利润率的。如果高管人员得到的股息大大超出公司普通股票的股息则为优惠的。(3)限制性股票奖励(Restricted Stock Awards);限制性股票奖励是一种公司无代价地或以票面价值、名义价值发行股票给高管人员,与高管人员的将来业绩相联系的报酬方式。在特定期间内,这些股票一般受到可被公司收回及不可转让的限制,然而高管人员的地位已非常近似一般股票所有者,享有分配股息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投票权等权利。因此,鉴于此类受限股票的极小的被收回的风险以及与之相应的极大的增值可能,SEC要求指定限制性股票计划下奖励给高管人员的受限股票的市场价值必须在报酬汇总表中予以披露。(4)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Option/SAR Grants);股票期权是发行公司授予其高管人员以特定价格买入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SAR是基本的股票期权的变种,权利人可以获得该权利被授予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与权利行使时股票价格之间的价差,通常以现金形式支付,不要求公司扩充资本发行实际股票。权利人并没有接受股票或分红的权利,也没有被要求按照SAR启动时的价格支付相应的金额。报酬汇总表仅要求披露股票期权和SAR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数量,其他价值评估等信息在下面单独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信息表中披露。(5)长期激励计划(LTIP Payouts);长期激励计划是以公司的财务指标、股票价格等为参照的旨在为高管人员提供长期业绩激励的区别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计划和SAR计划的一种激励方式。报酬汇总表中必须披露适当年度长期激励计划下已行使或已到期但由选任推迟的权利的现金价值。(6)其他报酬。报酬汇总表中的其他报酬是一个“兜底”栏,所有未包括在其他栏中的应披露的报酬信息都属于该栏内容,比如在辞职、辞退或控制权变动时的报酬安排(金降落伞计划)。
2、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表(Option/SAR Tables)
1992年报酬披露规则主要有三个图表对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信息予以披露,即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及其相关评估信息表、总体行权和年度持有价值信息表以及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重新定价表。规则要求按被授权的高管人员的姓名披露授予的股票期权和SAR的数量、每股行权价或底价以及有效期等信息。重新定价的股票期权或SAR须重新报告,发行公司降低股票期权或SAR的行权价格则构成重新定价。业绩评估标准以及其他关于股票期权或SAR的重要条件也必须予以披露。此外,规则还要求披露每一股票期权或SAR的可能实现价值或当前价值,公司根据自己的选择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的披露。
SEC允许公司采取授权日的当前价值代替可能实现价值进行披露,这种当前价值信息可以通过统一的期权定价方法获得,期权定价模型根据公司具体参数决定期权的当前价值,因此,股东可以得到更有意义的期权激励质量的信息。采取这种方式,公司必须注明采用的具体的股价方法。但是,公司如果采取授权日当前价值而不通过假定评估利率计算将来可能实现价值的话,因为将来可能的价值一般总是超过当前价值的,则导致披露给股东的实际值比较低。而如果采取可能实现价值的方法,则在其他公司都披露当前价值的话,这些公司的报酬就显得比同行业、水平的公司要高,容易引起股东认为高管报酬过高的误解。因此,这两种方法都不是完全精确的,都有其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很难建议那一种应该被强制适用,因而SEC允许公司选择自己偏好的方法,但同时引起的问题是,采取不同的方法降低了公司之间的可比较性,股东可能在对不同公司做比时因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产生误解。
3、 公司业绩表(Performance Graph)
1992年报酬披露规则要求公司提交关于公司累积股东总收益与证券市场业绩指标的图表。业绩表被用来补充说明薪酬委员会关于高管人员报酬和公司业绩关系的报告,以帮助股东更好的了解公司业绩及公司报酬政策如何与业绩相关等重要信息。标准普尔500指数(S&P 500)是证券市场业绩指标的一种,该指数是根据美国上市股票前500家涵盖30多个不同领域的大公司所编列的,其市场总值占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总额的80%左右,其是退休基金经理人及法人评估投资组合的基石。S&P 500编入的公司必须以该指数为基准,未被S&P 500包含的公司可以采用其他公布的市场指标,如在相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同在NASDAQ交易、或有相近的股本总额的公司,但所采纳的指标必须是非由公司的或与公司有密切联系的一方提供的且为股东所接受的。一些公司的同等公司是私人公司或大型公开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因而他们认为提供同等公司的比较来说明其报酬政策或者对股东收益进行比较是不可能的,为了这些公司的利益,新规则允许公司采取与相似股本总额的公司进行比较的披露。
但是,也有学者对业绩表提出批评,指出SEC的要求可能造成公司业绩应该成为高管报酬的唯一决定因素的暗示。如下文所述,规则要求公司薪酬委员会提交报告详细分析公司业绩和高管报酬的关系,而业绩表仅仅对基于公司外部的证券市场业绩指标的公司股东收益做出比较,因而如果股东认为高管人员报酬过高,他们应更加关注薪酬委员会报告而不是业绩表,SEC的要求则有可能误导股东偏离委员会报告。而且公司业绩并非仅由股东总收益衡量,还存在许多其他的影响因素如所有者权益收益率(Return on Equity)、资产收益率(Return on Assets)、每股收益增值(Growth in Earnings Per Share)等。批评者认为这样会鼓励管理层更加关注短期目标,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增值。而且,宏观经济因素、行业状况等非由公司原因引起的股票价格短期浮动也可能对股东造成误解。
4、 薪酬委员会报告(Board Compensation Committee Report)
1992年报酬披露规则要求薪酬委员会对公司决定高管人员报酬的政策以及报酬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做出报告。薪酬委员会必须报告公司上一年度支付给CEO的报酬信息,包括决定CEO报酬的评价因素和标准,此外,还须对上一年度CEO报酬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公司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或建议有任何重大修正或否决,则该信息及其原因都必须予以披露。
SEC认为薪酬委员会政策的披露将会加强股东评价董事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他们的利益的能力,通过加深股东对报酬决定依据的理解,SEC希望股东能够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对董事选举或高管人员和董事的报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因而,薪酬委员会报告也将会加强董事对股东的责任感。但是,每个委员会成员在考虑报酬决议时注重的因素是千差万别的,薪酬委员会报告描绘的报酬决议理由则可能对股东造成误导11。但如果要求薪酬委员会成员支持委员会决议的个人理由或动机均须予以披露,则可能影响会上成员自由地、完全地交流意见。规则提案中曾要求薪酬委员会成员在报告上签名,但最终通过地披露规则仅仅要求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打印在报告上即可,除了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外,主要是考虑到如果签名将增加董事的个人责任,那么董事可能就不愿加入薪酬委员会或在报酬事务积极的行为,薪酬委员会成员则将会更多的咨询外部薪酬顾问来避免因披露瑕疵引发的个人责任。虽然外部顾问有保持客观的优势,但如果这些顾问行使的职能大部分是本应由薪酬委员会来履行的,则会使股东的成本大大增加。为了缓解董事对个人责任的担忧,SEC进一步表明了其对委员会报告的态度,“如果股东对委员会报告所表述的报酬决定不满意,适当的措施应当是进行投票而不是诉诸法院12”。
三、我国高管人员报酬披露要求及完善
(一)我国高管人员报酬的披露要求
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将关键管理人员作为关联方,将其报酬作为一种主要的关联方交易要求披露,其中将关键管理人员界定为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是我国最先提出的对报酬信息的披露要求。1999年开始施行的《证券法》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含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2001年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简称《年报准则》),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一)基本情况;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监事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二)年度报酬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报酬总额、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公司应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划分年度报酬数额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报酬区间的人数。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我认为《年报准则》是迄今我国对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披露要求最为详尽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此,我国高管人员报酬信息披露要求在不断加强,但现实中,监管者和股东均未对报酬信息予以足够的重视,报酬信息披露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对高管人员报酬披露未予以足够重视的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报酬总体水平偏低,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不具有灵活性、股权激励力度不足,因此,报酬问题并未象美国那样突出的表现出来,才导致对报酬信息的忽视。
1、报酬总体水平偏低
在《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02年度)中,通过1116家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的最高年薪的统计分析得出,全国上市公司高管的年薪平均值处于12-13万元的水平,报酬总体水平偏低,具体表现如下表所示的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最高年薪排行前10名和后10名的年薪数额。而如前文所述美国《财富》、《商业周刊》、《华尔街日报》所调查发布的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水平,考虑到不同社会的生活消费水平也是远远高于中国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报在2001年4月所做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上市公司中,59%认为现行的薪酬制度不足以吸引和激励人才,认为公司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激励人才的仅6%。13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最高年薪排行(有效样本:1116家)
前10名
后10名
排名
代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