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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37:38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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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6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特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奖项及考核指标

(一)设立县(市)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和达标奖。

实行千分制考核,考核项目如下:

1.主要经济指标(350分)。

(1)人均GDP及增长率(50分);

(2)地方税收总收入及增长率(50分);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率(50分);

(4)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50分);

(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及增长率(50分);

(6)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率(50分);

(7)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结构调整、就业比例及增长率(50分)。

2.农事龙头企业建设及农业对外开放弋招商引资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下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数、农产品加工项目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所占比重;新增规模以上农事企业数、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及增长率;新增省以上龙头企业、著名商标和名牌数;农业实际利用外资额、农产品出口创汇额及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展洽会完成情况。

3.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及主导产业推进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级四大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和保护地蔬菜、榛子、畜牧各十个市级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村一品”产业推进任务完成情况。

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70分)。

重点考核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级示范社数量及其带动作用情况。

5.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60分)。

重点考核保护地蔬菜产业开发任务和粮食高产稳产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高效经济作物面积和规模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6.林业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榛子产业开发、造林绿化、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7.水利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获奖情况、河道生态工程完成情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情况。

8.畜牧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市“兴牧杯”竞赛项目完成情况。

9.农机工作(50分)。

重点考核农机总动力、秋季整地和深松、玉米机械播种和收获、水稻全程机械化、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检修任务完成情况。

10.气象工作(40分)。

重点考核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自动站建设、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行政审批进服务中心任务完成情况。

11.农业科技与信息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农业科技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农村信息化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30分)。

重点考核新增绿色食品认证数量、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数量、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本地区耕地面积比重、农产品检测任务完成情况。

13.扶贫开发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减少贫困人口情况、扶贫资金按时到户情况、扶贫工作综合情况。

(二)设立县(市)区发展农业产业化优胜奖和达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农业产业化产值及增长率、产业化单项农民人均收入、带动农户数量及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三大主导产业开发、一县一业、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建设、规模以上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设立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奖和进步乡(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四项经济指标(十强奖考核四项指标总量,进步奖考核四项指标增幅):

1.农村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总量及结构比例(25分);

2.乡(镇)地区税收收入(25分);

3.农民人均纯收入(25分);

4.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及“一村一品”专业村比重(25分)。

(四)设立农业单项工作先进乡(镇)奖和“一乡一品”先进乡(镇)奖。

农业单项工作先进奖考核范围为:粮食生产、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科技信息化等;“一乡一品”先进奖考核范围为:保护地蔬菜、花生、绿色稻米、榛子、生猪、肉牛、肉鸡、乳品、梅花鹿、特色产业(果、蚕、花、药)开发等。

(五)评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评选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30个;评选“一村一品”先进村100个。

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考核A级以上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及带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能力等指标;农业产业优秀龙头企业重点考核企业标准化生产、出口创汇、牵动能力、税收贡献、科技水平、用工数等指标;“一村一品”先进村重点考核主导产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比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经济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直农口部门及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铁岭市农村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及年终考核汇总工作。

四、考核原则和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

3.科学认定数字原则。各项考核指标主要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统计数字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依据本方案对各县(市)区、乡镇(街)、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考核。

2.县(市)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和进步乡(镇)奖、主导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的考核由市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县(市)区和乡(镇)综合经济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年终汇总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依据。

3.农业单项工作和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由市直农口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推荐,以规模、水平、效益为尺度,实行实绩考核,择优筛选确定。

4.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标准评分,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凡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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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本级与县(市)两级统筹。市内各城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所有用人单位均按照市级医改方案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海城市、台安、岫岩满族自治县为县(市)级统筹单位,按照省、市制定的医疗保险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中省直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要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本着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初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依据企业参保能力,有条件的先参保,逐步扩大参保面。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征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按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为本单位的各类离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类离岗人员个人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离岗人员与用人单位有协议的,.也可由离岗人员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并统一由用人单位代为收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做适当调整。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月缴费。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的,立即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到2‰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已拖欠保费的单位再续保时,应如数补缴拖欠费用及滞纳金,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 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十条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在"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三)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保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一)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均纳入统筹基金。
(二)个人账户:按用人单位缴费进度实时划入。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25%(含个人缴费)。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33%(含个人缴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退休人员个人上月退休金的45%;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计算。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及其治疗和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2万元。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按医院等级A、B、C标准划分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均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以后(含第三次)起付标准相应减半。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自负的费用比例按照A、B、C级医院,分别确定为2094、18%、15%:退休人员分别为15%、13%、10%。
第十七条 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及其治疗(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八条 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参保职工可选择于1一5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待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后,全部放开。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须持《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卡》。
第二十条 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其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个人自负10%。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住院的患者,其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分别计算在两个年度内。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正式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内转院的原则是双向转诊,从高等级医院转向低等级医院时,不需要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低等级医院向高等级医院转诊时,起付标准应补齐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外地治疗,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转往外地(含国内出差、法定假日和探亲假期间的急诊住院,不含出国或赴港、澳、台)住院治疗,起付标量为本市最高等级,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为30%、退休人员自负比例为25%。门诊费用一律自负。
第二十六条 参保职工驻外工作一年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费用按记入个人账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用,按在本市住院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不能到定点医院住院的,必须在入院3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待病情缓解后转入定点医院。否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 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参保职工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床意见,报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批准。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 违法违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有权查询、了解其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审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范围内,提出的个人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共同严格履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检制度。审定合格的保留定点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制定本药店具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设备检查,不得推诿患者、放宽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中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于个人责任的,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追回的医疗费用和罚款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参保单位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浪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参保人员有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卫生厅厅长王陇德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这个汇报如实地反映了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各级政府应予认真落实。会议指出,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在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全省来看,农村卫生事业仍然十分薄弱,主要问题是:经费少,危房多,设备差;卫生技术队伍不稳,人才奇缺;新的医疗卫生制度尚不完善,管理跟不上去,导致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缺医少药的情况十分严重。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落后面貌,使其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为此,决议如下:
  一、农村卫生事业为广大农村人口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保护、恢复和发展农民群众的劳动能力,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具有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要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与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起来,作为任期目标的内容之一,纳入规划,统一部署,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社会参与,中西医协调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省、地、县要尽快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或组长,计划、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或协调小组,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在人、财、物几方面给以政策倾斜,为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而努力。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顿。要加强对个体行医和社会办医的管理,对不具备办医条件和行医资格者要坚决取缔;对无证擅自行医者要严肃处理;对借医行骗者要依法惩处。在改革和整顿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医风。当前要重点解决和纠正乱收费、乱开药、服务质量差以及少数医护人员以医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对于长期安心农村工作,并有显著成绩的医疗卫生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稳定基层卫生队伍。为缓解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奇缺的矛盾,今后高、中等医学院校在国家计划招生指标内,要逐步扩大向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尤其要为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培养土生土长的卫生技术人才。同时,要加强在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卫生人员到农村去的优惠政策,已经制定的,要落实兑现,使更多的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农村工作,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多做贡献。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卫生事业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首先,要坚决扭转当前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比例逐年下降的局面,并要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其次,要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增加县、乡医疗机构事业费补助的已有规定,逐步增加基建、维修和设备的购置经费。第三,省政府在“八五”期间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地、县相应筹集一些,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危房改建和维修。为了巩固和发展我省计划免疫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省政府亦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证。继续贯彻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的方针,村级卫生事业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自己的力量来办,继续提倡互助合作精神,稳步推行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经过努力,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设好乡村医疗卫生网络,基本实现房屋、设备、人员三配套,把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结合农村的劳动特点和生活习惯,广泛开展卫生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把知法、守法变成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卫生和药品监督机构,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法制监督能力,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的医疗卫生权益,逐步把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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