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36:34 浏览: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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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2号
2001-11-15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山西、安徽、贵州、河南、河北、辽宁、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1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函》(中铁程财函[2001]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30 陕西西安 2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340 四川成都 3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310 山西太原 4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240 安徽合肥 5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310 贵州贵阳 6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240 湖北武汉 7 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220 北 京 8 中铁建厂工程局 160 北 京 9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190 河南洛阳 10 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 280 陕西宝鸡 11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220 河北秦皇岛 12 沈阳桥梁工厂 20 辽宁沈阳 13 宝鸡工程机械工厂 50 陕西宝鸡 14 武汉工程机械工厂 30 湖北武汉 15 丰台桥梁厂 60 北 京 16 成都桥梁厂 40 四川成都 17 中铁大桥勘察设计院 40 湖北武汉 18 中铁隧道勘察设计院 40 河南洛阳 19 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 40 北 京 20 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 40 天 津 21 北京电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 20 北 京 22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 10 甘肃兰州 23 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 10 四川成都 24 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 30 湖北武汉 25 北京华铁工程咨询公司 20 北 京 26 上海华铁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20 上 海 27 中国铁路工程华东公司 5 江苏南京 28 上海兰迪工程机械经营部 5 上 海 29 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320 北 京 其中: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150 北 京 深圳市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60 广东深圳 北京华铁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40 北 京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40 浙江宁波 上海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10 上 海 青岛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 山东青岛 合 计 3540
微博的出现,使人们能够用最精简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分享自己的经历。短短的140字,有人妙笔生花,字字珠玑,有人大记流水账,平凡无奇。好的东西,总会引人注目乃至很多人会直接发扬拿来主义精神,悄悄的“复制粘贴”而不是转发、评论而雁过留声,那么这种直接改头换面的“原创”是不是侵犯原博主的版权呢?或者说微博有没版权呢?
微博,它的确很短,最多也就140个字,很多人认为这么短,何谈版权不版权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是否可以享有版权,字数不是考虑标准,是否有独创性才是关键。有不少微博,只是简单记录某个事件,没有任何修饰,没有任何加工,这种微博难谈独创性,而如果微博是经过博主精心考虑,表达了个人较为独到的见解,那么,这种微博是可以享有版权的。
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擅自复制粘贴而发布的话,无论是否商业性质的使用,如果没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情形,我认为均侵犯版权,是否商业使用只是一个侵权行为的情节,不是考量是否侵权的标准。(郭旺生)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 dffy101@163.com,新浪微博:http://weibo.com/gwshe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房产交易尚无管理制度和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农村地区购房者缴纳契税后要求对房产交易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需要,便于征收机关控管税源,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现就农村地区契税完
税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和适用范围。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统一定名为“契证”,适用于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
二、“契证”格式和填写说明。“契证”格式全国统一,证内记载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转移情况、契税完税情况并粘贴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具体格式见样证(另寄)。证内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转移情况部分的内容由征收机关审核后据实填写。其中:“转移方式”栏填写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或者房屋交换;“用途”栏填写纳税人取得房屋产权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额”栏填写房产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所载明的房屋买卖价格
或者所赠与房屋的评估价格;“合同签订时间”栏填写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签署的时间(或者纳税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所载明的时间)。订立合同的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以买方所署时间为准。
(二)完税情况部分填写本次契税的缴纳情况。其中:“计税金额”栏填写征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三)存根联由征收机关依据上述(一)、(二)两部分内容填写,其中“备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税完税证粘贴处”粘贴“契税完税证”第二联。
三、其他事项
(一)“契证”由县级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作为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包括“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契证”工本费从提取的契税征收经费中开支。
(二)“契证”采用“×契证×字第×号”的编号方法。其中:“×契证×字”中的“×”字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旗)简称;“第×号”中的“×”字为“契证”号码,编号方法为:年份中的后两位数字+开具契证的顺序号。如山西省昔阳县1
999年开具的第一本“契证”号码应为“晋契证昔字第99001号”。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骑缝章。“契证”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四)“契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征收机关按总局下发的样证格式统一印制。证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纸张的底纹图案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制定。
(五)本证从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
附件:契证样本(略)
19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