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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16:19:55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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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的通知

蚌政〔2010〕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加快市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现就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蚌埠市化工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13号)、《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1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章 明确机构职责,确定搬迁范围

  第一条 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退市进园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企业退市进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准企业退市进园年度工作计划和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各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处理退市进园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退市进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退市进园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收储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利用工作。涉及退市进园工作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投集团)为企业退市进园专项资金融资平台,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收储工作,设立企业退市进园专项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账户),负责筹措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四条 根据城市规划,配合大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需要,重点搬迁西圈堤以东、淮河以南、龙子湖以西和燕山路以北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其它范围企业的搬迁须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享受退市进园有关政策。

  第五条 属于退市进园范围内的企业及经领导小组批准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不得在原址新上项目或实施改建、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处,且被市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的,不享受退市进园奖励政策。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用途与搬迁补偿标准

  第七条 设立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指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国家法定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相关支出后的部分)、贷款融资和其它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退市进园企业搬迁补偿费用、中介机构评估费用、蚌投集团融资本息的偿付等支出,以及企业退市进园奖励费用。

  第九条 搬迁补偿对象是指依法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并拥有生产经营场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的,其搬迁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原址土地改变用地性质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

  企业原址土地变更为行政办公用地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比照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变更为城市公共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章 退市进园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年度退市进园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退市进园年度计划。

  列入退市进园年度计划的企业向所属区政府(管委会)提交一式叁份退市进园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要件。市直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办公室上报一式两份退市进园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企业提交的要件原件经所属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退还。

  第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收到企业退市进园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要件一式两份报办公室。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对呈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企业实施方案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最终评估值需经办公室确认。

  第十四条 退市进园企业须按要求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评估机构采用统一标准对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构筑物)等资产,以及搬迁费用等补偿金额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五条 经办公室审查确认的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搬迁企业与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和办公室签订退市进园搬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相关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没有按协议搬迁,资产需重新进行评估的,其费用由企业另行承担。

  第四章 土地收储与变现

  第十七条 蚌投集团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土地收储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规划局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土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尽快将储备土地进行招拍挂。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五项法定资金后,全部转入专项资金账户。

  第五章 补偿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企业主动申请搬迁的,补偿资金可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

  第二十条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企业,经批准,蚌投集团预付原址土地原用途评估价50%的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土地购置和厂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在新址土地实施工程建设,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交蚌投集团质押后,可再向其预付原址土地原用途评估价50%的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新址厂房建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完成搬迁且履行协议,及时拨付搬迁补偿资金余额部分。

  企业原址土地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的,在土地变现前,累计支付给企业的搬迁补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原址土地原用途评估价的2.5倍。

  第二十三条 企业补偿资金分期分批拨付的,须按蚌投集团的要求,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在蚌投集团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下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励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能够迅速做强做大,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搬迁投产后2年内能够实现销售收入翻番的,原址土地改变用地性质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搬迁投产后2年内能够实现销售收入翻番的,原址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6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搬迁投产后3年内能够实现销售收入翻番的,原址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全部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在企业搬迁时申请,实现销售收入翻番后向所属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翻番的奖励资金要求。

  企业原址土地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的,在土地招拍挂完成3个月后,向原所属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区政府(管委会)的奖励资金比例服从于企业销售收入翻番后的奖励资金比例。

  市属企业退市进园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操作的,除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奖励外,其余奖励资金的分配另行议定。

  第七章 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迁入规定园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不含旧设备),实行“一企一议”的政策。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证明,所在园区审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七条 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变现前预付给企业的搬迁补偿资金,其利息费用从企业原址土地招拍挂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收到企业退市进园申请等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办公室收到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视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批;蚌投集团接到办公室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退市进园申报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城市大建设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相关政策,自行组织辖区企业实施退市进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化工企业退市进园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日;其它工业企业退市进园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日。

  第三十二条 本补充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补充意见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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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根据2003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表演;

(二)体育健身、健美;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表彰或奖励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活动经营者。

第五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西南民族大学03级法学5班 王璐


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 实证主义哲学 进化论 天生犯罪人论 综合犯罪原因论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1]

一、理论产生背景
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自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人是受到个人和社会等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正因为如此,实证犯罪学派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基础之上。[4] 犯罪的增长说明了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刑罚心理强制学说的虚幻与失败,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无所作为便成为新学派产生的有利突破口。[5]
由此,犯罪学的研究方向,大致分为两派。一派是专门从事人的素质方面、生物学方面的研究的,这一派以龙勃罗梭的人类学研究为主,应用生理学、医学、精神学、心理学等知识来阐明犯罪的原因。与此相对应,另一派是为人的行动即环境方面、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他们应用了社会学、统计学、教育学等方法。[6]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的深刻的片面以后,在刑法领域中不再有片面,因而也就没有了深刻。我们看到的现代刑法学派,无非是新古典学派、新人类学派、新社会防卫论。这里虽然标榜‘新’,实则是一种‘旧’:因为,已经不能再突破旧古典学派、人类学派、社会学派的藩篱。” [7]


二、其他理论的影响
(一)实证主义哲学
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6-1909 )创建的犯罪学被称为实证主义犯罪学。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深深的打上了实证主义的烙印。
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始于龙勃罗梭。实证主义哲学,为法国哲学家孔德首创。在1882年孔德就提出一个重要命题:观察优于想象。一方面,它认为人的认识不能超越于感性知觉的范围,只能达到事物的现象,不可能亦无必要认识事物的本质,所以主张科学的任务在于记述所谓事实,排除任何价值思辨;另一方面,由于实证主义强调并得出实证的知识,把事实、经验、感觉等作为其哲学的基本范畴,把实证作为一种方法论基础。这样,客观上就倡导了学术研究重事实、面对实际的风气和方法,有利于克服思辨哲学那种纯抽象的法学研究倾向。当然龙勃罗梭对犯罪学的研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实证主义的弊端,以为一切犯罪问题都可以通过观察与实验的方法得以解释,将复杂的犯罪问题简单化,没有进一步揭示犯罪的根源。
(二)达尔文的进化论
达尔文的进化论对龙勃罗梭犯罪学的影响终其一生。
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达尔文用大量事实说明人起源于动物,人类共同祖先是猿,从根本上动摇了上帝创造人的宗教观念,使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有了正确地认识,在这种氛围下,龙勃罗梭将犯罪归因于遗传的天生犯罪人的观点才得以出笼。
在内容上简言概之为遗传和变异。遗传的核心是双亲把自己的生物特征通过基因转移给下一代,由此形成物种之间的连续性。龙勃罗梭在其早期的著作中主要是接受了这个观点,认为犯罪也是可以通过基因转移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变异强调物种间的非连续性,是指形形色色的物种通过共同起源和分歧发展,各自适应于一定生活条件,呈现各种适应现象。天生犯罪人一开始就遭到许多犯罪学家的抨击,在其弟子菲力等人的影响下,龙勃罗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总的犯罪中的比例,强调堕落对犯罪产生的影响。人之所以会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堕落,这也是一种变异。[8]
在达尔文进化论影响下,科学的人类学开始形成,这门学科根据人类的生物特征和文化特征,综合地研究人类,并强调人类的差异性以及种族和文化的概念。龙勃罗梭将人类学的研究成果直接运用于犯罪学的研究,因此龙勃罗梭的理论又被称为刑事人类学。

三、天生犯罪人论
(一) 前期思想
切萨雷•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为一名监狱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9]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10]天生犯罪人是龙勃罗梭早期犯罪原因思想的一个核心命题。龙勃罗棱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1、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11]
作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地认识基础上,没有直接的科学依据。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龙勃罗梭在1876年《犯罪人论》一书中推出天生犯罪人论的时,认为通过对成千上万的罪犯进行观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是可信的,自称是“基因的奴隶”,认为有些基因即使当时看起来是无足轻重的,而以后也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理论。[12]如何评价龙勃罗梭的这一观点呢,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泰勒的论断也许是公正的:“他们(早期天性学说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观察做出结论,只能根据当时的科学知识状况提出理论。按现代标准衡量,那时的知识是原始的,所以那时的理论当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时许多理论虽然反映了朴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来也不乏荒谬之处。” [13]
(二)后期思想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14]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经过12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根据96种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个人还进行了1500次观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 [15]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戈林断言,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他呼吁犯罪学家把心理特征,特别是智力缺陷作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加以研究。
意味深长的是,格林一方面批判天生犯罪人论,一方面则不自觉地接受了龙勃罗梭倡导的生物学研究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16]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17]


四、结语
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时代背景的烙印,或许这可谓之历史的局限性。对一种学说不可能全盘地套用,也不可全盘地否定。虽然龙勃罗梭关于遗传决定犯罪的理论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类,对过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为基础的人类观和刑法理论给予冲击性影响,我们不得不佩服他丰富的想象力。当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时,能够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综合论,从这点上说龙勃罗梭不愧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家。尽管随着研究的深入,龙勃罗梭的观点受到彻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此,我们需要的不是一种判决,而是一种判断。而判断又离不开判断者,“只有那种由人性深处的自我意识所创造的意志,才能于不同的人际之间实现这种选择:一句名言说道,什么样的人选择什么样的哲学。” [18]

参考文献
[1]康树华著:《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储槐植、许章润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0、149-150页
[2] [美] 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页
[3] 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4] 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5]宗建文 刑法法典化及其可能性——《刑法机制研究》系列论文之三http://www.iolaw.org.cn/paper15.asp
[6] [日] 西原春夫 著 顾肖荣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版 第110页
[7] 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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